以法治思维助力安全生产依法治企与安全生产法
一、依法治企的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企业,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企业与社会的联系,与其他组织相比,更为紧密和广泛。每个人的衣食住行都与企业紧密相关,企业是提供社会就业的最大场所,也是国家的最大财务收入来源。
建设法治企业,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管理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事实表明,企业经营风险的形成,很大程度与管理者或员工的违规、违法操作紧密关联。
二、生产领域重要法律风险点提示及应对建议
(一)妥善处理相邻权纠纷,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线房相邻关系纠纷
线房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造建筑物,即“先有线路、后有房屋”;二是线路新建、扩建或改建过程中跨越民宅,即“先有房屋、后有线路”。工作中,可能经常会遇到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的情形,通常处理方法是,给房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遇到拒签的房主,可采用挂号信、公证方式送达,还可将标有明显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房屋最近的电杆上,以提醒注意安全。
业务提示:一是生产实践中,应穷尽一切技术措施和手段,积极履行警示义务,以有效避免安全事故,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及时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将通知书抄送到政府有关部门,并做好签收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用照相机、录像机等设备记录现场环境;必要时,申请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对违章建筑限电,控制安全隐患;重视所做工作的证据保全做到事事有书面文字记载,件件资料整理归档。
二是对于拒绝整改的房主,可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碍,情况紧急的可申请先予执行排除事故隐患。也可在发现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时,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无论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何,都表明电网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对违建房主在高压线下从事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已尽了警示、告知或阻止义务,也即民法上“权利救济用尽者不担责”理论的具体体现。
2.树线纠纷
树线矛盾,反映出法律对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两全保护和两难选择。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线路安全,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网企业必须定期对高杆树木进行修剪、砍伐,但这样做常常会损害农民的土地及林木权益,根据《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农民对其土地及林木收益享有权益。上述法律效力完全相同,导致此类案件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不尽相同,也造成各地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上存在差异。
义务提示:一是积极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电网企业作为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本身没有行政执法权,要彻底解决“树线关系”引起的矛盾,不宜“单兵作战”,要争取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积极营造支持、理解和配合电网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减少各种因保护电力设施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使该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二是加强证据保存。依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保护在先的权利,但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线树”之间谁先谁后的认定上可能存在着争议,为避免电网企业维权陷入被动局面,需在线路投运之际即将线路保护区周边的现状采用拍照、录像的形式进行固定。
3.关于新建线路一次性补偿问题
首先,对于电网建设中需要伐树或永久占用林地、以及施工中临时占用林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土地承办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次性经济补偿。关于受偿主体,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关于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辽宁省地区现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林地、林木及因施工、勘查等方面需要临时性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关于补偿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更是日后解决纠纷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应在补偿协议中全面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除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条款外,为防范“摇钱树”的风险,还应写明线路与树之间的安全距离;受偿方不再线路通道下方栽种危及线路安全的植物。